第十三条

有效

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也可以由有关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起草,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起草。有关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法规草案稿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