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法规的报批工作,由民族与外事侨务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委员会配合。

法规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的报告、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意见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