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送州人大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州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征求州人大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