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一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后退回修改的,由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重新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