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委员会对其政治性、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专业性进行重点审议和研究。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