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拟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涉及到主管部门之间职责界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或者作出决定后再依法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