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