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有关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