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有效年度立法计划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负责初步审议的有关委员会和提请审议的时间。调研项目应当明确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调研项目条件成熟时可以列为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