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年度立法计划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

审议项目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负责初步审议的有关委员会和提请审议的时间。

调研项目应当明确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调研项目条件成熟时可以列为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