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

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有擅离职守等违反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行为,或者单位未对本单位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