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九十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