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消防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消防监管部门的统一指挥。

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疏散、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