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