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六十条有效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