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国防动员、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内容,督促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科学技术、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