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消防监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