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消防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符合标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主动申报。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标准未申报的单位,消防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行业、本辖区符合标准的单位主动申报,消防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