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