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3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