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征求下列各方面的意见:
(一)公众;
(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市政协、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五)有关社会团体;
(六)基层立法联系点;
(七)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
(八)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九)常务委员会立法专家库专家;
(十)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