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批准后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昆明人大网、《昆明日报》等媒体上刊载。以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在地方性法规公布后15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草案的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