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有关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委员会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