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地方性法规清理:

(一)上位法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后,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清理的;

(三)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管理体制、管理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清理的情形。

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一并提出修改案或者废止案。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