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七章 科技创新生态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制度,并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向立项主管部门提交成果转化报告。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验收后成果转化跟踪评估制度。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