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本市建立健全企业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联合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等,提供融资担保、保证保险等增信服务,降低科技创新融资成本,并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投融资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部门或者专营机构,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金融产品,增加科技信贷投放,并与证券投资机构合作,开展科技投贷保联动业务。
鼓励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机构为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