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年度工作计划。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等协调督导,研究提出、推动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等工作。
市和区(县、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培养本市重点产业创新人才,推动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联动等工作。
市和区(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组织协调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才管理单位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力社保、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投资促进、金融管理等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科学技术协会按照章程做好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