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在用地用房保障、配套设施建设、财政资金保障、人才培育引进等方面,对在本市设立的下列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给予支持:
(一)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二)省实验室和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三)自主建设或者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建的其他科技创新平台。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