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品牌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质量和品牌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整合优化品牌建设资源,协调解决品牌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品牌建设作为质量强市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