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培育与提升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经营主体创新品牌营销业态,拓展品牌体验场景,参加国内外品牌展览展销、合作交流等活动,加大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利用城市公共空间、新闻媒体、互联网传播平台等,加强优质品牌和品牌文化宣传,并支持优质品牌企业参与重大交流活动,融入城市形象塑造。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