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领域的品牌培育、提升以及相关的扶持、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品牌,包括产品(服务)品牌、企业品牌、产业品牌、区域品牌等。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