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相关情况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应当在处置建筑垃圾前及时办理变更核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