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建筑垃圾处理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应用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