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