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