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慈善事业的理论研究、组织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人才培养。

鼓励设立以慈善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和慈善专业人才培养为目的的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