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慈善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与受益人签订资助或者服务协议。慈善组织对受益人的资助或者服务目标已经实现的,有权终止资助或者服务协议,受益人或者其委托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将剩余资助财产退还慈善组织;因客观情况无法实现的,有权终止资助或者服务协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