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

(一)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二)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向办理其登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