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气象事业资金投入。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支出以及设施建设、运行等专项经费,除中央财政拨付等以外的部分,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