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二十条有效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应当纳入建设档案管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检测,防雷专业单位资质的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