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应当纳入建设档案管理。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检测,防雷专业单位资质的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