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参加、组织工会,或者阻挠工会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基层工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