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