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