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追责:(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的;(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