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