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措施,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并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