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有关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开展营商环境无感监测。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探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并动态调整完善;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可以在全省复制推广。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