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