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

依法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并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