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以外,任何单位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任何费用。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和强制捐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