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注册审评、联合监管、专业培训、信息通报等工作协调机制,协同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