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药品储备与供应第十五条有效军队人员需要接种的疫苗,由军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疫苗采购渠道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购;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采购的疫苗,可以按照军队采购有关规定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购。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军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军队单位供应疫苗。军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军队其他相关单位从事疫苗储存、运输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疫苗质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